(2016)黑0881刑初46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28)
(2016)黑0881刑初4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1),男,漢族。2011年10月12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2016年2月17日因無證、酒后駕駛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3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9時許,被告人王xx無證、醉酒駕駛黑Dxxxx0號三輪車沿同江市同撫公路由東向西行至三江口大街路口時,與譚xx駕駛沿同江市幸福路由西向東欲左轉彎的黑DxxxxA號微型面包車相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經同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譚xx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送檢王xx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72.5968mg/100mL,屬醉酒狀態。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王xx與譚xx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譚xx車輛維修費人民幣1200元。
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同江市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現實表現、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協議書;證人譚xx證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應從重處罰。但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與事故對方就損失達成了和解協議,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 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嘉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