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43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16)
(2016)黑0881刑初4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候xx,男,漢族,小學文化。1996年8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2月6日因無證、酒后駕駛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候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6時許,被告人候xx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沿同江市建設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瓦香雞快餐店門前時,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楊麗秀撞倒,造成楊麗秀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候xx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候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酒精檢測:候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8.2703mg/100mL,屬醉酒狀態。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候xx一次性賠償楊麗秀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同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人王紅、楊麗秀的證言,被告人候xx的供述與辯解,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xx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候xx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候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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