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1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27)
(2016)黑0881刑初1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漢族。2015年8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月27日經同江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行。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王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辦理一張最大透支額度為人民幣15000元的信用卡,后王xx持卡透支消費累計人民幣14117.11元,到還款日期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王xx以無錢為由拒不還款并改變聯系方式。
2015年8月1日被告人王xx在同江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5年8月3日,王xx父親代替其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透支本息合計人民幣19042.4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在逃人員登記表、戶籍證明、現實表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交易明細、催繳記錄表、還款通知書、還款證明;證人劉xx證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14117.11元,經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xx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已全部償還透支款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后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 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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