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83號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3-6)
(2016)吉0581刑初8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3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梅河口市鐵北街,住梅河口市鐵北街;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2月18日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梅檢刑檢刑訴(2016)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立國、董春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在梅河口市工商銀行辦理了牡丹卡(卡號為6222300435285963),利用該卡惡意透支本金27997.13元,經多次催要,未予歸還(經公安機關立案后,被告人將本息還清)。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佟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佟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認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在梅河口市工商銀行辦理了牡丹卡(卡號為6222300435285963),利用該卡惡意透支本金27997.13元,經兩次催要,超三個月以上未予歸還。案發后,佟某某將本息還清,后于2016年1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公訴機關提供的法律手續、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信用卡手續、信用卡交易明細、催收記錄、控告書及還款證明等在卷證據予以證實,經質證被告人佟某某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某惡意透支銀行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其案發后積極償還銀行全部透支款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佟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光慶
審判員 甘 甜
審判員 侯 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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