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刑初25號
——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2016-3-7)
(2016)吉0602刑初25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新建街南四委五組。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取候審。經本院決定,2016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渾檢刑檢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18時許,醉酒駕駛×××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白山市渾江區群生村九隊內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白山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門前時,與道路旁行走的郭某某相撞,造成車輛部分損壞,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1.09mg/100ml;經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渾江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郭某某陳述,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案件來源、立案決定書、交通事故照片、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得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抽血照片、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渾江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協議書、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白山市渾江區七道江鎮群生村九隊內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渾江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門前時,與在此道路北側由西向東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相撞,造成車輛部分損壞,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白山市公安局警察支隊渾江區大隊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無事故責任。經鑒定,王某某當日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09mg/100ml。案發后,王某某賠償郭某某經濟損失2446.00元,并取得郭某某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一、案件來源證實,該案系郭某某報案;二、抓捕經過證實,王某某到案情況;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證實,交通事故現場的相關情況;四、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準駕車型E,×××號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為王某某;五、鑒定意見及抽血照片證實,從送檢的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1.09mg/100ml;六、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渾江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王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郭某某無事故責任;七、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于1959年6月8日出生等自然情況;八、協議書及諒解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郭某某經濟損失2446元,并取得郭某某諒解;九、被害人郭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9月20日18時許,我在群生村九隊敬老院前道路北側由相西向東行走,被一輛摩托車撞倒,司機下來要給我100.00元,敬老院的伙伴說這個人喝酒了得報警。報警后,我被120送醫院治療;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實,2015年9月20日18時許,我酒后駕駛×××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群生村道路行駛至敬老院門前時,與一行人相撞,行人倒地,我就給了他100.00元,后來過路的人報警,我到市醫院抽血。我們雙方已達成協議,對方已對我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09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發后,王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培新
審 判 員 于長城
代理審判員 張莉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