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9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4-11)
(2016)吉7605刑初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吉林省白山市靖宇縣人,住靖宇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盜竊一案,由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以江源林檢刑訴(2016)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君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曉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于2015年4月下旬,在被雇傭為三岔子林業局采挖綠化樹苗作業中,盜竊作業現場內色樹綠化樹苗67株,栽種到同村村民馮某某(另案處理)家農田地內。經白山市江源區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價值人民幣2462元。
并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已達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供認,未提出辯解意見,且有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扣押決定書、白山市江源區價格監督檢查局江源價鑒認字(2015)56號價格鑒定結論書、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木材檢尺野帳及現場勘查圖片、證人馮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自將國有綠化樹苗竊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在盜竊綠化樹苗時,租用馮某某家的農田地臨時栽種樹苗,與馮某某達成共同盜竊樹苗的共識,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的67株綠化色樹樹苗予以追繳,返還吉林省三岔子林業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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