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4918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6-7-20)
(2016)滬0115民初49186號
原告羅某某,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宸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甲,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康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被告康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和而致無法交流、溝通,未建立真摯的夫妻感情,現夫妻已分居,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起訴離婚。
被告康甲辯稱,夫妻已結婚多年,婚后感情很好,婚后從無爭吵,現夫妻雖已分居,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2年1月3日生育女兒康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今年2月雙方因故分居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今年7月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材料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在因故發生矛盾后未能互相寬容釋懷,妥善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現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希望原、被告珍視夫妻感情,互相信任、理解和包容,更多關心愛護對方,重新修復夫妻關系。因夫妻分居時間較短,不能確認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羅某某要求與被告康甲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原告羅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鄭卿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儀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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