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590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6-30)
(2016)滬0115民初35909號
原告蔣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被告陸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蔣某某訴被告陸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蔣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0元,由原告蔣某某負擔。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葛蓓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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