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刑終366號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10-16)
(2017)魯01刑終366號
原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魯0105刑初34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10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雷某等人來到濟南市天橋區官扎營新區某區室,向被害人楊某追索債務。其間,雷某持鋼管伙同張某某等人毆打楊某,致楊某左尺骨骨折、背部挫傷(多發),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5年12月25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于2017年6月14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案發后,雷某等人已賠償被害人楊某經濟損失,楊某對張某某、雷某等人表示諒解。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楊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10月14日23時許,張某某、雷某等人到其住處濟南市天橋區官扎營新區某區室敲門進屋后叫其出去,其拿外套時,張某某拿起桌子上的大玻璃煙灰缸打其背部,雷某持鋼管打其背部。
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10月14日晚,張某某、雷某到其住處濟南市天橋區官扎營新區某區室敲門進屋后叫其丈夫楊某出去,楊某起身拿衣服時,雷某持鋼管打楊某背部,張某某拿起桌子上的玻璃煙灰缸打楊某背部,又進來幾個人也打楊某。
3.共同作案人雷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曾向楊某追索債務未果,遂于2015年10月的一天晚,與張某某等人持鋼管來到天橋區官扎營小區楊某住處,其進屋罵楊某,楊某起身解釋,其持鋼管打楊某背部、胳膊,張某某等人見狀亦上前打楊某。
4.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病歷、傷情照片證明:依據病歷記載,查體結果,結合案情調查,被害人楊某遭外力作用致軀干部多處皮膚擦挫傷并左尺骨完全性骨折,已行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等治療,愈后其左肘關節活動功能未見異常,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9.4f之規定,被害人楊某肢體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5.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現場照片證明:案發地點位于濟南市天橋區官扎營新區某區室。
6.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材料證明:2015年12月25日,公安人員在臨沂市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后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2017年6月14日公安機關在濟南市歷下區化纖廠路如意賓館213房間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
7.公安機關調取的收條、諒解書證明:雷某、張某某等人已賠償被害人楊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8.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9、被告人張某某對上述事實的供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某案發后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張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張某某不服判決,以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上訴人張某某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法院依據上訴人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對其已酌情從輕處罰,量刑適當,張某某認為量刑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謝家晉
審判員 趙從明
審判員 瞿守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馬 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