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3刑終76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滬03刑終76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景波。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施雨,上海市達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XXX,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XX,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上海擎變藝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住本市青浦區。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XXX,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陽市,XX,小學文化程度,系汕頭市威將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廠長,戶籍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住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3月5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XXX,男,1995年1月8日出生于廣東省揭陽市,XX,初中文化程度,系汕頭市威將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司機,戶籍地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住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3月5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XXX,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陽市,XX,高中文化程度,系汕頭市威將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員工,戶籍地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住廣東省汕頭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犯侵犯著作權罪一案,于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21)滬0110刑初46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景波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謝飛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景波及其辯護人施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根據孩之寶有限公司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證》、相關電影版權說明、孩之寶公司生產、銷售的變形金剛玩具包裝盒、設計稿的電子版截圖,偵查機關出具、調取的《案發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清點記錄》《工作情況》《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和解協議》《諒解書》《授權委托書》《公證書》《2019-陸霸出口利潤匯總表》、姚某名下店鋪的銷售記錄、所銷售玩具的照片,中國XX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孩之寶公司變形金剛玩具與查扣的威將公司玩具的異同性鑒定報告》、中國XX中心出具的《關于中國XX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的說明》,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2019.8.15侵犯著作權案的審計報告》,證人XXX、楊某、杜某、李某、姚某、邵某等人的證言,《外觀設計專利》《作品登記證書》,以及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的供述等證據認定:
“TRANSFORMERS”系列玩具系孩之寶有限公司(HasbroInc)(以下簡稱孩之寶公司)于2000年起陸續創作的美術作品,后孩之寶公司又根據該作品制作、生產了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并在市場上銷售。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景波就玩具機器人(“W8022M01戰擎司令官”)向中華人民共和國A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號CN303684860S),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25日。另,被告人李景波就“玩具(萌威統帥)”于2020年3月16日向廣東省B局進行作品登記,根據《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粵作登字-2020-F-00003527)顯示:作品類別為F美術,著作權人為李景波,創作完成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起,被告人李景波,伙同被告人XXX,雇傭被告人XXX、XXX、XXX等人,在未經孩之寶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進行微調設計,后委托他人批量生產,并在廣東省汕頭市XX組裝、包裝等,再冠以“威將”“陸霸”等品牌對外銷售。其中,被告人XXX負責對部分產品進行設計,被告人XXX負責對部分產品進行上色,被告人XXX負責生產,被告人XXX負責運輸。
2020年6月5日,公安機關于廣東省XX有限公司內扣押“J6621秦天戰士”“W8601黃鋒戰士”等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共計2萬余件。經中國XX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上述被查獲的32款涉案玩具中有3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基本相同,有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相似。
經審計,被告人李景波、XXX、XXX生產“J6621秦天戰士”“W8601黃鋒戰士”等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基本相同的涉案玩具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XXX參與設計的“W8022M01戰擎司令官”“MPM04黑蘋果”“W8619萌威統帥”“W8086M05匿影”4款產品所對應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7萬余元;被告人XXX參與上色的“W8619萌威統帥”“W8600M06傳奇戰士”2款產品所對應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9萬余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被公安機關抓獲,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后,被告人XXX向公安機關交納20萬元,被告人XXX向公訴機關交納3萬元,被告人XXX向公訴機關交納3萬元,被告人XXX向公安機關交納2萬元,被告人李景波對相關權利人進行了賠償并獲得了諒解。
審理中,被告人XXX向法院交納25萬元,被告人XXX向法院交納3萬元,被告人XXX向法院交納3萬元,被告人XXX向法院交納2萬元。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結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XXX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景波、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XXX、XXX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XXX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景波對相關權利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被告人XXX退出了違法所得并認繳了部分罰金,被告人XXX、XXX、XXX退出了違法所得并認繳了罰金,又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李景波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二、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侵權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均予以沒收。
上訴人李景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和定性均無異議,但上訴提出,其仿冒涉案變形金剛玩具主要是為了學習,不是為了獲利,其公司自主研發了多款玩具需要繼續生產,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讓其能早日回歸社會作出貢獻。
李景波的辯護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定性均無異議,但認為:1.李景波設立威將公司并非單純為了犯罪,其名下有6家投資持股公司和1家工廠,自主品牌玩具產品已申請著作權84個、外觀設計專利54個,大部分擁有合法的知識產權,李景波如果被判實刑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授權設計無法完成;2.李景波生產的涉案侵權玩具不是簡單直接仿冒完全相同的孩之寶玩具,而是調整了內部結構和修改了外觀設計,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授予專利號和著作權登記,由于其對法律認知不夠導致其認為涉案玩具已非侵權可以銷售,主觀惡意程度低;3.李景波已加倍賠償權利人,悔罪誠意表現突出,應當從寬處罰;4.李景波系初某、偶犯,公司200名員工需要安置補償,李景波有二個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是家庭唯一收入來源。請求二審法院對李景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證實其上述觀點,辯護人當庭出示了《版權登記表格》《專利申請表格》《作品登記證書》《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銀行對賬單》《工商機讀檔案》《產品設計開發報價合同》《項目授權合作合同》《生產合同》《項目授權》《商標注冊證》、情況說明、威將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微博截圖等證據。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李景波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景波伙同原審被告人XXX、XXX、XXX、XXX,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李景波、XXX、XXX、XXX的情節特別嚴重,XXX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景波、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XXX、XXX、XX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李景波、XXX、XXX、XXX、XXX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李景波、XXX、XXX、XXX、XXX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李景波對相關權利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XXX、張偉超、XXX、XXX退出了違法所得并認繳了罰金,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雖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表明,李景波并非以生產侵權玩具為業,其公司還設計、生產其他授權或自主原創的玩具,但李景波多年從事玩具生產經營,在明知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為規避法律風險,伙同他人從網上購買變形金剛玩具,通過細微修改后對外銷售牟利,其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利,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非法經營數額達2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原判鑒于李景波的犯罪事實,以及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諒解等情節,對其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規定,李景波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過重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高衛萍
審 判 員 程亭亭
審 判 員 楊 坤
書 記 員 顧佳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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