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2刑更69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滬02刑更699號
罪犯XXX,男,1986年8月20日生,XX,安徽省樅陽縣人,高中文化,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8)滬0105刑初116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X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上海市周浦監獄于2021年11月4日提出假釋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依法提訊了罪犯XXX。審理期間于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0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XXX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及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社區意見材料等證據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且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罪犯XXX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因犯罪被判刑投入勞動改造后,原判刑期已執行二分之一以上。相關社區矯正機關亦出具意見:該罪犯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同意接收。
本院認為,罪犯XXX在服刑期間受到執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綜合其原判情況及服刑中的悔罪表現,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XXX予以假釋。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姚魏魏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孫 虹
審 判 員 逄淑琴
審 判 員 陸俊琳
書 記 員 石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