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2刑更69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滬02刑更698號
罪犯XXX,男,1993年7月1日生,XX,河南省安陽市滑縣人,初中文化,戶籍地河南省安陽市滑縣,現在上海市周浦監獄服刑。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了(2018)滬0107刑初59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XXX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上海市周浦監獄于2021年11月4日提出假釋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依法提訊了罪犯XXX。審理期間于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0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XXX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及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社區意見材料等證據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XXX所工作的位于本市徐匯區XX路XX號的“999會所”于2016年起對外進行組織賣淫活動,被告人XXX等人負責管理會所后場賣淫人員,2017年8月11日0時許,公安機關在會所內同時抓獲16名被告人及28對賣淫嫖娼人員,該案社會危害程度大,罪犯XXX不符合假釋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趙萬正不予假釋。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孫 虹
審 判 員 陸俊琳
審 判 員 逄淑琴
書 記 員 石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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