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5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9)
(2021)滬0113刑初13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蘭西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紅光鄉林泉村后蔡家屯。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園XX包房內與被害人李某及楊某、起艷等人飲酒聚餐期間,李某酒后無故辱罵起艷,并踹踢在旁勸阻的李某。爾后,被告人李某辱罵被害人付某,并追至大廳內將付某推倒在地并采用蹬踢、揪頭發拖拽的方式實施毆打。經鑒定,李某被他人打傷,致右手關節損傷等,構成輕微傷;付某被他人打傷,致頭皮挫傷等,構成輕微傷。
案發當日,被告人李某在上址現場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李某已諒解被告人李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害人付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起艷、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強制醫療所法醫精神病鑒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涉案飯店監控視頻及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證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諒解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桂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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