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4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9)
(2021)滬0113刑初13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壽縣板橋鎮王樓村滿莊隊,暫住本市浦東新區。2018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5月1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淵東,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寶檢刑訴(2021)1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李偉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劉淵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張某在明知所領發票用于虛開的情況下,受劉某(已判決)指使,從稅務部門申領上海A中心、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其中500份被用于虛開,涉及稅款6,473,966.63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450份已申報抵扣,涉及稅款5,834,205.63元。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張某介紹并陪同金某(已判決),在明知所領發票用于虛開的情況下,仍受劉某指使,從稅務部門申領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其中100份被用于虛開,涉及稅款1,261,420.63元,均已申報抵扣。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張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金某的證言、上海B中心有限公司《關于王良江、劉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及相關補充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辦案說明》及光盤、《抓獲經過》、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書、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結伙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敏芳
人民陪審員 李有君
人民陪審員 杜建紅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