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9刑初671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1-11-18)
(2021)滬0109刑初6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21年3月3日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嚴嫣、李玉環,上海嚴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七部刑訴〔2021〕Z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虛假訴訟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嚴嫣、李玉環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楊某于2017年至2018年間,受同案關系人張某(另案處理)指使,先后以原告的身份,參與張某等人捏造事實對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33家企業提起的虛假訴訟。后張某通過上述訴訟獲取該33家公司名下共計35個車牌拍賣款人民幣522萬余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楊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張某的供述,證人陸某、成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調取的戶籍信息、機動車額度業務辦結憑證、訴訟材料、檔案機讀材料、查詢證明、在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委托拍賣協議等材料、出具的《案發經過》及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均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制作,并經公訴人當庭舉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與他人結伙,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虛假訴訟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楊某自愿預繳部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楊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海軍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凌 琳
人民陪審員 路毅輝
人民陪審員 張曉璐
書 記 員 倪幗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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