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6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8)
(2021)滬0101刑初7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2,曾用名陳梁,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原系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區域經理,戶籍地浙江省德清縣,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4月21日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源,上海瀚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力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2、辯護人劉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紅上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上金融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注冊成立,何某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上財富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注冊成立,中順天成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順天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注冊成立,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均為何某指定的公司員工。上述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業務,實際控制人均為何某。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紅上財富公司在全國多個省、市開設門店,采用口口相傳、組織酒會、旅游、撥打電話、產品推薦會等方式進行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推銷公司發售的紅大寶、紅小寶、保理等理財產品,并根據產品的不同期限約定5%-15%左右的年化利率,以線上線下兩個渠道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
被告人陳某2于2015年12月入職,擔任杭州的區域經理。在擔任杭州區域經理期間,帶領其團隊共計吸收資金合同金額6200余萬元,目前均已兌付。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陳某2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證人謝某等人的證言、企業工商登記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工作情況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2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系單位犯罪,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陳某2有期徒刑八個月以上一年八個月以下,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2所參與的非法集資金額在案發前已經兌付完畢,陳某2已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陳某2沒有人身危險性,建議對陳某2從輕處罰,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何某(另案處理)設立了紅上金融公司、紅上財富公司等多家公司;2017年6月,何某設立了中順天成公司。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紅上金融公司、紅上財富公司、中順天成公司等多家“紅上系”關聯公司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取得金融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舉辦年會、口口宣傳、網絡推廣等方式宣傳“紅上系”理財產品,招攬投資人,銷售“紅上系”理財產品,并承諾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諾投資到期歸還本金,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何某系上述多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決定、管理上述多家公司的非法融資業務。其間,紅上金融公司先后運營“紅大寶”線下理財產品、“紅小寶”線上P2P平臺,中順天成公司發行各系列保理產品,紅上財富公司在全國各地開設門店,招攬業務員,對外銷售上述紅大寶、紅小寶、保理等理財產品。
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陳某2先后任職于紅上財富公司、紅上金融公司等“紅上系”公司,先后擔任紅上財富公司杭州區域經理、紅上金融公司保險事業部總監等,被告人陳某2領取工資、提成等從中獲利。其間,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陳某2在擔任區域經理期間,負責管理下屬分公司,對外銷售紅大寶理財產品。經審計,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陳某2及其下屬團隊與投資人簽訂紅大寶理財合同金額6243萬元,截止至案發均已兌付。
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陳某2接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陳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過。截止至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2向涉案公司退款131萬余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證實:
2014年6月其在上海B公司、紅上金融公司、紅上至信公司,紅上財富公司作為銷售端,銷售端成立了事業部,分管全國各地的營業部,其中,尊尚事業部主要管理廣州、深圳、廈門、福州、東莞、長沙等城市的募資門店,對外銷售紅大寶、紅小寶、保理產品、私募基金。
紅大寶是紅上金融公司最初的線下理財產品,主要采用債權轉讓的模式,投資人將錢款匯入指定賬戶,再由公司普惠端放貸。紅大寶吸收的存量資金是74億余元左右,2017年8月國家政策不允許線下銷售后,逐步減量,到2017年年底,公司不再銷售紅大寶產品了,由于紅大寶投資人與借款人不匹配,所以還未全部兌付,未兌付金額為5億余元左右。
紅小寶是其在2016年底在北京招募的團隊,負責運營線上P2P業務,由他們負責設計、運營、維護平臺,投資人通過線上紅小寶P2P平臺進行充值,并在平臺找尋借款人,將充值金額劃扣至借款人賬戶,至今紅小寶未兌付的金額在12億元左右。
2017年9月,其收購了中順天成公司,其讓公司職員王輝、邱戈文代持這家公司,但其系公司的實控人。當時國家不允許線下銷售理財產品,其即讓公司產品部設計了保理產品,用小貸資產打包設計產品,再交金交所審核掛牌,把資產包作為底層資產通過線下銷售的方式對外銷售,銷售也是由財富事業部負責,與紅大寶的銷售方式一致,保理產品至今未兌付金額為10多億元。
公司業務員通過電話、召開產品推介會、擺設地攤等形式對外尋找客戶,還有一部分是業務員各自的親朋好友等,都是公開募集的,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公司也會先行兌付投資人本息,所以業務員在對外宣傳時,會告知投資人沒有風險,在利息上也承諾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定期支付。
其系紅上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紅上公司的經營。
何某的供述還證實:陳某2于2015年12月入職紅上財富公司,擔任杭州的區域經理;2016年9月擔任海外事業部總監,負責公司海外保險、移民業務;2017年7月陳某2又被任命為保險事業部總監、源通廣州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保險業務及移民業務。陳某2在擔任海外事業部總監后就不再負責杭州區域的銷售業務。陳某2在任職區域經理期間,主要負責杭州區域的銷售業務,管理下屬團隊銷售公司理財產品。
2.證人謝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2月經陳某2介紹入職紅上財富公司先后擔任杭州區域城市經理、東二區區域經理,先后管理下屬2個營業部、2家分公司,對外銷售紅大寶、紅小寶、保理產品、私募基金;公司業務員通過自己的客戶資源招攬投資人,公司通過舉辦路演、實地考察等活動吸引投資人,同時投資人之間相互介紹推薦,以此推銷公司的理財產品;公司各層級銷售人員的收入是由工資、提成組成;其在擔任城市經理時,陳某2作為區域經理是其直接上級。
3.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其入職紅上財富公司擔任杭州城市經理,陳某2是杭州區域經理,系其直接上級。
4.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應聘入職紅上公司杭州XX分公司擔任人事專員,其先后購買了紅上公司的紅大寶、紅小寶、保理產品,紅上公司的理財產品有固定的年化收益,公司承諾投資到期歸還本金;2019年6月紅上公司的兌付出現問題,截止至案發,其所購買的紅小寶、保理產品未兌付。
5.集資參與人蔡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在親戚的介紹推薦下,在杭州C公司的紅大寶、紅小寶、保理產品,紅大寶、紅小寶產品都兌付了,所購買的保理產品至案發沒有兌付;紅上公司的業務員承諾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諾投資本金安全,投資到期歸還本金。
6.紅上金融公司人事任命書(簽發人為何某),證實:2017年9月陳某2被任命為公司保險事業部總監、源通因私出入境服務(廣州)有限公司總經理。
7.匯款明細,證實:2020年3月、2021年4月、6月、10月,陳某2向上海XX有限公司轉款合計131.67萬元。
8.上海市公安局黃浦XX支隊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及被告人陳某2的到案情況。
9.工商登記資料,證實:
紅上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X區XX室,法定代表人為何某,經營范圍為: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知識流程外包等。
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X區XX室,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知識流程外包等;公司成立初期,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原始股東、發起人之一。
中順天成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XX路,法定代表人為王輝,經營范圍為:保付代理(非銀行融資類),從事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業務,從事擔保業務(不含融資性擔保及其他限制項目)等。
上述3家公司均未取得金融融資許可。
10.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司法會計鑒定意見,證實:
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陳某2及其下屬團隊與投資人簽訂紅大寶理財合同金額62,430,000元,無續簽合同,均已兌付。
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陳某2合計收入1,316,959.97元。
11.被告人陳某2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2作為紅上系公司(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單位犯罪是由紅上系公司內設部門機構、分支機構、關聯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被告人陳某2不參與公司的決策運營,也不決定、控制募集資金的去向,在紅上系公司非法募資活動中所起的作用相較于公司主管人員和發揮主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較小,可認定為從犯;被告人陳某2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并退賠錢款用于彌補投資人損失;綜合上述量刑情節,同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金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金額、退賠錢款的具體金額等,對被告人陳某2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直接參與的非法募資金額相較于本案其他同案犯較少,且截止至案發均已兌付完畢,其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沒有人身危險性,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陳某2予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案所涉罪名的相關刑法條文進行了修改,“新法”所規定的刑罰重于“舊法”,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陳某2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的規定。
綜上,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2犯(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錢款按照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蘇 瓊
人民陪審員 李雪珍
人民陪審員 王漪敏
書 記 員 盧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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