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869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1-11-17)
(2021)滬0120刑初8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殷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上海江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戶籍地上海市普陀區,現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董時華,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一部刑訴[2021]Z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顧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及其辯護人董時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日11時45分許,被告人殷某在奉賢區望園南路1288弄卓越世紀中心5號樓1306室與被害人何某因工作上的瑣事發生糾紛并引發肢體沖突,被告人殷某用拳頭毆打被害人的頭面部,致使被害人何某受傷。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何某因外傷致左側鼻骨骨折伴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殷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殷某已賠償被害人何某人民幣5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殷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人李某1、李某2的證言,醫院檢查情況記錄,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檢察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及移送清單,調解筆錄及繳費單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案件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因工作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殷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殷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賠付情況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采納控、辯雙方提出對被告人殷某適用緩刑的意見。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殷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裴孫英
審 判 員 朱 秦
人民陪審員 許利忠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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