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2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6)
(2021)滬0113刑初13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原系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羅溪村村民委員會條線干部兼任出納,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弄街19弄17號,現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上海市寶山區監察委員會留置,9月27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榮華,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三部刑訴(2021)Z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挪用資金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自2020年12月起擔任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羅溪村村民委員會出納,負責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對賬、保管庫存現金、財務印章等工作。2021年3月起,被告人朱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挪用羅店鎮羅溪村村民委員會管理的賬戶資金及現金,主要用于在“PP約玩”平臺打賞主播等娛樂消費活動及個人日常開銷。其中,2021年3月15日至3月26日,被告人朱某挪用其保管的羅溪村房屋租金、衛生費、電費、停車費、人大代表履職費等現金,共計人民幣155,98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21年3月23日至6月16日,被告人朱某挪用羅溪村村民委員會管理的羅店鎮羅溪一隊等11個銀行賬戶內資金共計13,344,035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朱某在XX鎮XX委相關人員的陪同下至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挪用銀行賬戶內資金的情況。同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被移交上海市寶山區監察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挪用現金的事實情況。2021年6月20日至6月28日,被告人朱某的家屬代為歸還了挪用的銀行賬戶資金,并于6月28日代為歸還了挪用的現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XX辦公室出具的朱某主體身份證明、羅店鎮基層工作人員簡要情況表、支部會議記錄、村、黨支部提議記錄、商議記錄、兩委會議記錄、羅溪村村民委員會情況說明、公積金、養老金交納明細、辭職報告、證人沈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被告人朱某的戶籍信息、證人何某、沈某、李某1、王某、李某2及于傳高的證言、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羅溪村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收據材料、交接清單、經費請示、會議記錄、記賬憑證、明細賬、銀行憑證、支款憑條、上海市寶山區監察委員會調取的銀行交易記錄、支付寶、微信賬單及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被告人朱某的在案供述、寶山區紀委監委第四審查調查室出具的《工作情況(到案經過)說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證人沈某、李某2、黃某的證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承諾書、銀行交易明細及收款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身為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在提起公訴前已將挪用資金退還,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黃鳳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 婷
審 判 員 項群軍
人民陪審員 李有君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