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98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11-16)
(2021)滬0110刑初10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XX,戶籍在湖南省宜章縣。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9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穎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根據他人安排,伙同張某(另案處理)使用本人身份證明共同申請注冊佛山市A有限公司、佛山B有限公司,并向交通銀行申請辦理上述兩家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取好處費。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馮某、蔡某、朱某、薛某、凌某等人遭受電信網絡詐騙,在本市楊浦區等地向上述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另查明,上述銀行賬戶匯入金額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劉某在住所地被民警抓獲。同時,民警從劉某處查獲涉案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馮某、蔡某、朱某、薛某、凌某等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佛山市三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等,交通銀行提供的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賬號信息、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