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284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16)
(2021)滬0106刑初128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XX,大專文化,
)飛騰部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暫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蓓,上海市袁園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3月2日出生于山東省費縣,XX,大專文化,原系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飛騰部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費縣,暫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邵拂翔,上海堂樹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譚某某,女,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縣,XX,大專文化,原系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飛騰部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縣,暫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謝晉,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江某,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XX,高中文化,原系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飛騰部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暫住本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邵文杰,上海市滬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江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沈懌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江某及辯護人黃蓓、邵拂翔、謝晉、邵文杰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梅某某于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間,利用身為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新人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將保單掛在自己賬號下,以此騙取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對新人業務員提供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共計人民幣85,300.73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利用身為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新人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將保單掛在自己賬號下,以此騙取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對新人業務員提供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共計人民幣72,414.13元。
被告人譚某某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間,利用身為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新人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將保單掛在自己賬號下,以此騙取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對新人業務員提供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共計人民幣64,241.80元。
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間,從徐某(另案處理)處非法獲取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用于銷售保單,獲利123,573.90元。
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譚某某被抓獲歸案。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梅某某、江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江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梅某某退繳了3.6萬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繳了2.8萬元,被告人譚某某退繳了2.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職務侵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拘役三個月,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江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同案犯楊某、張某、李某、徐某的供述筆錄,被害單位代表余建國的陳述筆錄,證人石某的證言筆錄,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提供的飛騰部架構圖、各名被告人的保險代理人合同、傭金發放辦法及業績表格,平安XX中心出具的《關于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情況說明》,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及補充審計報告,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江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均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采納各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譚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江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職務侵占的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發還被害單位。
梅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江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陶琛怡
書 記 員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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