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7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5)
(2021)滬0116刑初10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1992年4月2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務工人員,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3月10日至4月8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明知資金來路不正,仍提供本人微信、銀行賬戶協助接收并轉移資金,從中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以下幣種皆同),張某銀行卡內異常流水共計200余萬元;上游犯罪被害人施某、梁某、劉某被他人網絡詐騙的錢款共計11,000元轉入張某微信賬戶中,并被張某提現至其銀行賬戶后轉出。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張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張某自愿補償上游犯罪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3500元。本案審理期間,張某退繳違法所得7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自愿補償上游犯罪被害人等情節,建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如審判階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