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6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5)
(2021)滬0116刑初10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報),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因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2月至同年6月下旬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經他人糾集,先后為“月亮灣”、“雪梨”、“依兔”淫穢視頻網站擔任推廣代理,通過微博發布網站鏈接的方式幫助上述網站招收付費會員,并從會員費中按比例收取提成,共計獲利人民幣76,174.20元。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主要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王某某系從犯,且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若在審判階段退贓,可在此量刑基礎上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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