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87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5)
(2021)滬0110刑初10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曾用名劉詩東,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寧縣,XX,戶籍在江西省武寧縣,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傳,同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2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鐘鵬飛,上海其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9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鐘鵬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10月間,被告人劉某使用微信等聯系有購匯需求的雙方,采用境內境外兩邊金額配平的方式,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從事人民幣與臺幣互兌的非法買賣外匯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下同)1000余萬元。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本市閔行區XX鎮XX路XX弄XX號XX室抓獲被告人劉某,并查獲涉案手機等。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姚某、簡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取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2,375.8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劉治生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查獲的犯罪工具均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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