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9刑初72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5)
(2021)滬0109刑初7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2010年2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曾用名:范某1),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2012年6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8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魯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上海安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呂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豐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住本市松江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武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住本市松江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7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共同商議、制定玩法,在本市虹口區XX路XX號XX樓XX室XX房間以“牛牛”賭博的形式開設賭場,向賭客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錢”,由五人按約定比例分配獲利,并分別負責招攬賭客、發牌記賬、結算輸贏、管理“水錢箱”等。被告人呂某、武某為賭場招攬賭客,并按招攬的賭客數量收取好處費。
2021年6月24日凌晨2時許,民警至上址抓獲被告人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以及張彪、張某、劉某等11名參賭人員,當場繳獲賭具若干、賭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200元以及“水錢箱”內的抽頭漁利12,300元;同日10時許,民警在虹口區XX路星巴克抓獲被告人方某、吳某。上述人員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虞某、楊某、張某、劉某、張某等人的證言,涉案關系人何某、董某、陳某、吳某、田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工作情況》,調取的被告人魯某的手機微信群聊天記錄以及被告人呂某、武某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及相關《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犯開設賭場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呂某、武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方某、吳某、范某、魯某、張某、呂某、武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且能認罪認罰,被告人呂某、武某在本院審理期間均預繳了罰金,均可分別情節予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呂某、武某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范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魯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武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繳獲的賭資、犯罪工具及違法所得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馬 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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