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滬0106刑初172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1-15)
(2020)滬0106刑初17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于廣東省電白縣,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百邑(上海)酒業有限公司銷售部區域總監,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F取保候審。
辯護人江明輝,廣東華商(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湯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于廣東省汕頭市,XX,大專文化程度,原系百邑(上海)酒業有限公司銷售部區域總監,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金霞街道碧霞莊北區。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濟煒,廣東介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0〕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湯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夢夢、劉伯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湯某及辯護人江明輝、徐濟煒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準予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審理申請一次,并報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百邑(上海)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邑酒業”)為促銷及增加企業流動資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經銷商先墊付市場費用、品鑒費用等,再由相對應的銷售人員提供相關銷售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及活動現場照片等憑證在百邑公司內部發起郵件審批,經過財務部總監田某及總經理侯某(均另案處理)審批后,計入相關經銷商在百邑酒業的返利池,用于經銷商下次進貨時抵扣貨款,但每張訂單準予抵扣的金額不得超過訂單總額的50%。
被告人陳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間,在百邑酒業先后擔任銷售經理和銷售部區域總監等職務,負責對接廣州A有限公司、廣州市X煙酒行、廣州B有限公司、韶關市C有限公司、廣西D有限公司,東莞市X店、東莞市E有限公司、東莞市F有限公司、桂林市G有限公司等經銷商。陳某在上述任職期間,受侯某指使,在其對接的部分經銷商名下虛構代墊市場費用和品鑒費用,加上5%的補貼后計入對應經銷商在百邑酒業的返利池用于核銷貨款等,并聯系經銷商將部分貨款直接轉入侯某私人賬戶,以此幫助侯某侵吞百邑酒業貨款。經審計,經銷商轉入侯某私人賬戶的貨款金額為人民幣917,500元(以下幣種皆為人民幣)。
被告人湯某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在百邑酒業先后擔任銷售經理和銷售部區域總監職務,負責對接粵東和福建的經銷商,包括潮州市易通食品商行、揭陽市H有限公司、汕頭市XX貿易商行、泉州市x商店、泉州I有限公司、廈門J有限公司、廈門K有限公司、汕頭市L有限公司、汕頭市M有限公司等。湯某在上述任職期間,受侯某指使,將侯某私人用酒、侯某私人賬戶接受經銷商貨款、侯某違規轉池給予經銷商補貼等費用,虛構代墊市場費用計入對應經銷商在百邑酒業的返利池用于核銷貨款等,以此幫助侯某侵吞百邑酒業財物。經審計,上述虛構入池費用中已核銷或轉池的金額為195,671.04元。
被告人陳某于2020年8月14日經公安人員電話聯系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湯某于2020年6月15日經公安人員電話聯系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后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向百邑酒業退賠35萬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湯某的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已向百邑酒業退賠8萬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訊問了二名被告人,宣讀和出示了百邑酒業工商登記資料、相關虛構的經銷商代墊市場費用、品鑒餐費明細表、相關發票、收據、相關返利池轉池明細表、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鐘某、姚某、賴某、林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湯某的供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及附件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陳某、湯某作為公司人員,與他人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均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定被告人陳某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及從寬情節和退繳贓款,得到被害單位諒解的酌情從輕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認定被告人湯某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及從寬情節和退繳贓款,得到被害單位諒解的酌情從輕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陳某、湯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湯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基本無異議,并建議按照公訴機關認罪認罰的建議對二被告人適用刑罰。
經審理查明:百邑酒業為促銷及增加企業流動資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經銷商先墊付市場費用,再由相對應的銷售人員提供相關銷售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及活動現場照片等憑證在百邑酒業內部發起郵件審批,經過總經理侯某審批及財務部總監田某審核通過后計入相關經銷商在百邑酒業的返利池,用于經銷商下次進貨時抵扣貨款,但每張訂單準予抵扣的金額不得超過訂單總額的50%。
被告人陳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間,在百邑酒業先后擔任銷售經理和銷售部區域總監等職務,負責對接廣州A有限公司、廣州市X煙酒行、廣州B有限公司、韶關市C有限公司、廣西D有限公司,東莞市X店、東莞市E有限公司、東莞市F有限公司、桂林市G有限公司等經銷商。陳某在上述任職期間,受侯某指使,在其對接的部分經銷商名下虛構代墊市場費用和品鑒費用,加上5%的補貼后計入對應經銷商在百邑酒業的返利池用于核銷貨款等,并聯系經銷商將部分貨款直接轉入侯某私人賬戶,以此幫助侯某侵吞百邑酒業貨款。經審計,經銷商轉入侯某私人賬戶的貨款金額為917,500元。
被告人湯某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在百邑酒業先后擔任銷售經理和銷售部區域總監職務,負責對接粵東和福建的經銷商,包括潮州市易通食品商行、揭陽市H有限公司、汕頭市XX貿易商行、泉州市X商店、泉州I有限公司、廈門J有限公司、廈門K有限公司、汕頭市L有限公司、汕頭市M有限公司等。湯某在上述任職期間,受侯某指使,將侯某私人用酒、侯某私人賬戶接受經銷商貨款、侯某違規轉池給予經銷商補貼等費用,虛構代墊市場費用計入對應經銷商在百邑酒業的返利池用于核銷貨款等,以此幫助侯某侵吞百邑酒業財物。
被告人陳某于2020年8月14日經公安人員電話聯系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在案發后向百邑酒業退賠55萬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被告人湯某于2020年6月15日經公安人員電話聯系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后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在案發后向百邑酒業退賠8萬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百邑酒業工商登記資料、被告人陳某、湯某等人供述,證實百邑酒業相關工商登記情況、企業性質、被告人具有職務侵占的主體資格的事實。
2.相關虛構的經銷商代墊市場費用、品鑒餐費明細表、相關發票、收據、相關返利池轉池明細表、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證人鐘某、姚某、賴某、林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湯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陳某、湯某利用職務便利,參與和幫助同案犯侯某侵吞百邑酒業財物的事實。
3.相關賬目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及附件,證實被告人陳某參與共同職務侵占的數額及被告人湯某幫助同案犯侯某虛構入池費用中已核銷或轉池的金額的情況。
4.相關到案經過、被害單位提供的諒解書及相關協議書,證實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及到案后家屬幫助退繳贓款,得到被害單位諒解及被告人湯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及到案后家屬幫助退繳贓款,得到被害單位諒解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湯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參與和幫助他人共同侵吞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
被告人陳某、湯某與侯某等人系共同犯罪,陳某起次要作用,湯某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自動投案,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湯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湯某自愿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嚴肅國家法制,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湯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竺 越
審 判 員 錢麗娜
人民陪審員 慎 穎
書 記 員 陳逍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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