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30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8刑初12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韋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7月,被告人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95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658)提供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收取王某(轉賬地在上海市青浦區(qū))唐某等14人的被騙資金,合計人民幣143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韋某的供述、證人王某、唐某等14人的證言筆錄,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交易明細,辦案說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明,并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韋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qū)毲?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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