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2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8刑初12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
辯護人杜茂鳳,上海三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杜茂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被告人葉某明知他人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其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其中,被告人葉某名下1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159)被詐騙團伙使用后,用于收取郭某(轉賬地為上海市青浦區)、田某、漆某等12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8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葉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20元。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葉某的供述、證人郭某、田某、漆某、曹某、艾某、金某、姚某、劉某1、劉某2、胡某、鄭某、經新晨的證言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辦案說明,本院代管款收據,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退出上述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初犯、偶犯、屬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葉某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20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寶琴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