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2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6刑初10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自報),男,2000年2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23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同年11月12日經本院決定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9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欲將自己的銀行卡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按照要求提供一張中國銀行卡,后該銀行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被告人莫某某獲得報酬人民幣500元(以下幣種同)。經查,共有贓款1,300余萬元經上述銀行卡轉移,其中包括奚某被騙錢款30,000元。
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莫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莫某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奚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及調取的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資料,退贓材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莫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莫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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