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1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3刑初13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遜克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在黑龍江省遜克縣。2015年5月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被羈押,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采用微信收取毒資、郵寄快遞的方式,將0.08克賽洛新以人民幣520元的價格販賣于秦某。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7月27日在北京市東城區XX街道XX街XX號院門口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秦某的證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照片、快遞單號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人秦某的證言、照片、上海市XX中心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收繳毒品專用單據【入庫】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人口信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仍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沒收。
三、追繳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謝 斌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