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978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0刑初9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成飛,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XX,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炫、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團,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XX,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奎、王漫鈺,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XX,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XX,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暉,上海同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某,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XX,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荊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某,曾用名謝某某,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XX,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2019年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8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辯護人趙炫、孫奎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姚青翎、李暉、荊一杰、徐雯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起,被告人謝成飛、梁團合謀,招募被告人李某及陳某、左某、周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組建直播團隊,租借湖南省耒陽市紫荊府B區C4-135室作為運營場所,在哈爾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經營的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活動。其中,謝成飛負責團隊日常管理及租賃辦公場地、教授話術等,梁團負責后勤保障、推薦引流團隊等,周某負責與XX公司簽約、提供銀行賬戶用以接收集美平臺轉入的分成及擔任財務等,陳某擔任女主播,李某、左某擔任鍵盤手。為非法牟利,謝成飛團隊引流李某、莊某、譚某等眾多被害人添加鍵盤手為微信好友,由鍵盤手根據話術內容以虛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親密關系,與女主播配合騙取被害人信任,誘騙被害人通過在集美平臺付費充值等方式進入加密直播間與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間內,該團隊又編造需要打賞禮物獲取支持贏得PK賽等為由,通過安排人員冒充對手主播進行虛假PK賽的方式,使用集美平臺發放的扶持號及免費“集美鉆”繼續誘騙被害人在集美平臺充值打賞女主播,后根據集美平臺統計的充值金額獲取收益。
經查,上述團隊騙取被害人李某、莊某、譚某等人在本市閔行區等地向集美平臺充值共計約人民幣18萬元,其中,被告人謝某、謝某某參與詐騙金額約人民幣16萬元。
2021年6月10日,民警在上述辦公場地抓獲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等人,并當場查獲涉案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謝成飛、梁團退出部分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莊某、譚某等人的陳述及出具的被騙情況說明,同案犯陳某、左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合作協議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轉賬憑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謝成飛、梁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成飛、梁團在審理期間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成飛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梁團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應、謝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謝某、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成飛、梁團、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六名被告人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謝成飛、梁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六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六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成飛、梁團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對被告人謝成飛、梁團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減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梁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謝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斯汀
人民陪審員 張順發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書 記 員 童曉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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