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9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0刑初109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在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2017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十日,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1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至2021年7月18日止。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杰,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楊檢刑訴〔2021〕9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13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至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地鐵8號線江浦路站3號口非機動車停放處,竊得賴某停放在該處的價值人民幣2130元的尚品牌*******型電動自行車一輛,后予以銷贓。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楊某被民警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書 記 員 童曉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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