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8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10刑初10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2002年11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辯護人孫永琪,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楊檢刑訴〔2021〕9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3日15時許,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網吧內,以借打手機為由,趁王某不備,竊得一部價值人民幣2380元的黑色蘋果牌Iphone11128G手機。同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被王某扭送至公安機關,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審。
同年8月7日11時許,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XX路XX號南匯圖書館內,以同樣方式,竊得黃某某的一部價值人民幣4240元的白色蘋果牌Iphone12128G手機。當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浦東新區軌道交通16號線惠南站內,以同樣方式,竊得王某某的一部價值人民幣200元的黑色OPPO牌R1164+4G手機。
同年8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店XX樓影劇院大堂處,以同樣方式,竊得吳某某的一部價值人民幣3190元的黑色蘋果牌IphoneXsMax256G手機。
2021年8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大廈XX樓被扭獲,后民警接報警到場將周某帶至公安機關,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案發后,被竊的四部手機均已發還被害人。
該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扣除先行羈押的31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趙靜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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