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9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01刑初79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漢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點我達公司配送員,戶籍在四川省宣漢縣,暫住上海市黃浦區曹市;曾因犯盜竊罪先后于2010年3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6年6月被本院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2月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11月被本院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8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有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于2021年9月7日12時13分許,在本市XX街XX號門口附近送貨后回到自己停放的電動自行車處時,發現被害人伊某停在旁邊的1輛電動自行車的車頭鐵架上掛著1副B&OPLAYH9舒適版無線藍牙降噪頭戴式包耳耳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239元),遂趁無人之機,竊得該耳機后騎車逃離。
經偵查,被告人文某于次日14時22分許,在本市XX街XX街路口被公安人員人贓俱獲。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涉案耳機現已發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據此確認被告人文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文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文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明德
顧 慧 君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