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9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01刑初7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于重慶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在重慶市南岸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杜廣宇,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有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杜廣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8月9日15時許,趁其女友黃某熟睡之機,從黃的包內偷拿了被害人王某2交給黃使用的本市XX路XX弄XX號XX室住處的鑰匙,趁無人之機,開門入室竊得1臺AlienwareM17R3筆記本電腦(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185元),并于同日至本市XX路XX號“千米快修”手機電腦維修店,將該筆記本電腦賣給店長任某,通過微信轉賬得款人民幣4,500元化用殆盡。
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21年8月10日9時30分許,在本市XX路XX號XX酒店XX房間內將被告人王某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民警從任某某處查獲涉案筆記本電腦,現已發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據此確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王某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所控事實及定性均不表異議,認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且認罪認罰,要求對王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明德
顧 慧 君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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