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9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01刑初7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聶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開封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鼎立房產開發公司建筑工人,戶籍在河南省開封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君、陳誠,上海簡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聶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聶某及其辯護人劉君、陳誠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某于2021年6月9日通過互聯網QQ軟件以人民幣60元的價格向湯某販賣多部淫穢視頻。同年7月22日,被告人聶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鑒定,涉案的視頻文件中有75個視頻屬于淫穢物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聶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聶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聶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聶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湯某的書面證言;QQ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清單;涉案淫穢視頻文件及淫穢視頻截圖;上海市公安局黃浦XX支隊電子數據檢驗工作記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固定電子數據清單及相關視頻文件;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及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的工作情況;被告人聶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庭審中,被告人聶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被告人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表示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聶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聶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聶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聶某系初犯,其僅向一人進行了售賣,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綜上,辯護人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應依法對被告人聶某予以刑事處罰。被告人聶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聶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對此所作辯護意見可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聶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聶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明峰
丁 守 亭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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