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97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1)
(2021)滬0116刑初9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報),男,1997年8月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順縣,暫住浙江省臺州市玉環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梅凱,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9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梅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假意以中間商身份介紹被害人李某和賣家陳某某間的廢舊鋼鐵買賣生意。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李某預付的人民幣121,360元的貨款后,隨即用于網絡賭博,未轉賬給賣家,致使被害人李某無法取得貨物;同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在騙取被害人楊某的貨款人民幣97,000元后,致被害人未能獲取賣家馮某的貨物。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代為向被害人退賠了全部款項,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楊某的陳述、轉賬截圖、微信聊天截圖及出具的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李某某與賣家馮某的微信聊天截圖、調取的賣家陳某某、馮某的微信注冊信息、賭博平臺截圖、戶籍資料、提供的公安民警與賣家陳良奎的微信聊天截圖,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及時坦白,且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并取得諒解,情節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被告人李某某年紀較輕且家庭困難,希望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李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李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雪明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魯星海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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