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2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1)
(2021)滬0113刑初13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技文化,原系上海市普陀區,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誼,上海市致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文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肖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詐騙罪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吳某在與被害人王某合伙經營的飯店倒閉后,虛構飯店進貨、裝修、家人生病需要錢等理由,陸續騙得王某人民幣22萬余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吳某虛構QQ名為“夏可可”的身份,與被害人汪某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后以母親生病需要住院和護理、買房沒錢等理由,陸續騙得汪某人民幣8.7萬余元。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吳某虛構朋友母親生病需治療、做牛羊肉水餃生意等為由,陸續騙得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7.9萬余元。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吳某虛構可以幫助被害人劉某提升其信用卡額度為由,陸續騙得劉某人民幣5.7萬余元。
(二)合同詐騙罪
2021年2月至7月,被告人吳某虛構盒馬鮮生連鎖店可以收購被害人李某2的雞蛋,使用虛假的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的投資協議,在與李某2簽訂雞蛋采購合同過程中,以需要出錢打點、收取保證金等形式陸續騙得李某2人民幣15.5萬余元。
被告人吳某2021年7月10日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汪某、李某1、劉某、李某2的陳述;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記錄、聊天記錄、《投資協議》《民事調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被告人吳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多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某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另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吳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謝 斌
審 判 員 張國濱
人民陪審員 陳 華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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