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950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1)
(2021)滬0110刑初9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
訴訟代表人周某,某某公司員工。
辯護人姚梅,上海市榮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于甘肅省天水市,XX,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住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雙虎、許湛愉,上海市榮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8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周某、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姚梅、周雙虎、許湛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實際經營某某公司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沈某(已判刑)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收受竑盈實業(上海)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9份,稅額共計人民幣190余萬元,并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2021年1月,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涉案稅額。2021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賈某、薛某、沈某的證言,聊天記錄,營業執照等工商登記資料,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記賬憑證,稅務機關出具的認證信息明細表,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電子繳款憑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為證,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均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周某、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某作為某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出全部稅款,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韓 慧
人民陪審員 馮晶晶
人民陪審員 王 綱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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