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317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1-11)
(2021)滬0106刑初131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XX,小學文化,無業,住本市靜安區。1990年12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1996年5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6年7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6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11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6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11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7月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片)。
辯護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閆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辯護人施意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至上海市靜安區XX路XX號久光百貨1樓奕鏡眼鏡專柜展示區,竊得貨架上放置的巴黎世家牌黑色邊框太陽眼鏡一副,后銷贓。經認定,上述財物價值人民幣1,300余元。
2021年8月1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又至上址7樓EVENTHALL眼鏡攤,竊得貨架上放置的GUCCI牌金色邊框太陽眼鏡一副。經認定,上述財物價值人民幣720元。劉某欲離開時被商場工作人員攔下并報警。劉某被帶至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被依法扣押并發還被害單位。
在公訴階段,被告人劉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亦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退賠違法所得及繳獲的贓物,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玉青
書 記 員 陳美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