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95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0)
(2021)滬0116刑初9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自報),男,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廣東省陽春市,住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
辯護人劉曉穎,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三部刑訴〔2021〕Z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曉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梁某某通過“卡易信”平臺搭建“熊貓”網站,獲取“絕地求生”等游戲外掛程序的卡密后,加價出售牟利。經鑒定,“絕地求生”游戲外掛系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其銷售“絕地求生”游戲外掛(XYZ)卡密的交易筆數為436筆,數量為443個,銷售金額合計為人民幣6661.9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梁某某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6661.9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歷次供述,騰訊公司出具的報案書、營業執照、《絕地求生》游戲著作權登記證及游戲外掛打擊專項授權,上海XX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出具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以及封存筆錄、偵破經過及調取的被告人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同時提出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系初某,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并在開庭前退繳了違法所得,行為社會危害性較輕,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法銷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可以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梁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沈 磊
人民陪審員 沈 春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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