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5刑初374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滬0115刑初37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于廣東省梅州市,XX,初中文化,原系廣東惠州晟瑤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郁少波,上海博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XXX,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于廣東省龍川縣,XX,初中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龍川縣;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200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陽縣,XX,初中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98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尋烏縣,XX,中專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凌輝、翟瑞玲,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2002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縣,XX,中專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閆許雙,上海久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2001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陽縣,XX,初中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南省桂陽縣;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彥璋,上海錦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于廣東省龍門縣,XX,中專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龍門縣;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馮永強,廣東商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2000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縣,XX,中專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南省桃江縣;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顧鶴東,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于廣東省新豐縣,XX,中專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新豐縣;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于廣東省梅州市,XX,小學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9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漣源市,XX,初中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南省漣源市;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被告人XXX,女,2002年9月19日出生于廣西XX自治區欽州市,壯族,中專文化,原系晟瑤公司員工,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3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犯詐騙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因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故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紀軍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XXX于2020年11月至晟瑤公司工作,在他人的指使下作為組長伙同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使用話術冒充離異女青年以談戀愛為誘餌,與不特定被害人進行聊天,并將被害人引誘至公司架設的“豆角視頻”APP直播間內,誘騙其刷禮物的方式實施詐騙。經司法審計,被告人XXX組詐騙總金額為人民幣1,515,560.0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259,950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72,396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96,106.01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138,642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199,680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66,2420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247,742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122,676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94,698.07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85,104元;被告人XXX個人詐騙金額為118,398元;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據此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認定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均應當減輕處罰;十二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均可從輕處罰;認定十二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均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郁少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系從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陳凌輝、翟瑞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主觀惡性較小,系從犯,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愿意退贓,希望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閆許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系通過正規途徑入職,其本人是學生,社會經驗少,主觀惡性小,入職時間短,其系初犯偶犯,系從犯,能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愿意退贓,希望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李彥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系從犯,有坦白情節,能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贓,希望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馮永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系從犯,有坦白情節,能自愿認罪認罰,獲利較少,情節輕微,希望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顧鶴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從犯,家屬愿意退贓,希望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XXX進入晟瑤公司工作,在曾某、黃某、楊某(均另處)等人的指使下,作為組長伙同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使用話術冒充離異女青年以談戀愛為誘餌,與不特定被害人進行聊天,并將被害人引誘至公司架設的“豆角視頻”APP直播間內,以誘騙其充值刷禮物的方式實施詐騙。
經司法審計,2021年3月至案發期間,被告人XXX組詐騙總金額為1,515,560.08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1,515,560.08元,個人非法獲利約75,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259,950元,個人非法獲利約26,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72,396元,個人非法獲利約4,5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96,106.01元,個人非法獲利17,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138,642元,個人非法獲利33,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199,680元,個人非法獲利40,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371,686元,個人詐騙金額為66,242元,個人非法獲利約3,6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247,742元,個人非法獲利10,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122,676元,個人非法獲利約23,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515,560.08元,個人詐騙金額為94,698.07元,個人非法獲利約5,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371,686元,個人詐騙金額為85,104元,個人非法獲利約3,3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詐騙金額為1,371,686元,個人詐騙金額為118,398元,個人非法獲利約3,800元。
2021年4月15日,上列十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動電話機、硬盤等物。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XXX、XXX、XXX、XXX分別在家屬幫助下向本院退繳了17,000元、33,000元、40,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筆錄,同案犯曾某等人的供述筆錄,被害人吳某等人的陳述筆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聊天視頻、資金轉賬記錄、后臺業務數據、有關微信、支付寶、銀行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案發及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結伙多次騙取公民錢財,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均已構成詐騙罪,分別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十二名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是從犯,應當分別減輕處罰。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作如實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均可從輕處罰。十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被告人XXX、XXX、XXX、XXX有一定退賠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各名辯護人分別所作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予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不宜對本案各名被告人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故相關辯護人所作適用緩刑或免刑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十二名被告人應當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本院繳納罰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人退繳在案的贓款,應予發還,不足部分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作案工具應予沒收。本院為保護合法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七、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八、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九、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二、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三、退繳在案的贓款,予以發還,不足部分責令各名被告人分別退賠或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楚楚
人民陪審員 潘桂平
人民陪審員 薛 明
書 記 員 趙俊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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