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3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滬0110刑初10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重慶市,XX,戶籍在重慶市云陽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黃新德、賈路聰,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9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黃新德、賈路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棟場館內進行保潔,趁該場館無人之際,竊得在此租用場地進行電競比賽的上海XX有限公司的一臺外星人牌筆記本電腦及一根電源線。經價格認定,被竊的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13,300元。
2021年7月29日13時許,上海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上述財物被竊,經聯系場館運營方,發現是劉某所為,劉某經場館運營方的工作人員詢問后將上述財物歸還被害單位。當日,劉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李某、徐某、何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監控視頻及截圖,案發地點、被盜電腦及外包裝照片,諒解書,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書 記 員 趙 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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