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278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滬0106刑初12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2年9月26日生于廣東省廣寧縣,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懷集縣。因本案于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辦理四張銀行卡,后出售給他人使用。經查,2020年12月6日至7日間,上述中國工商銀行卡被用于支付結算電信網絡詐騙贓款達人民幣23萬余元,所涉被騙人員達7人。2021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出示的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筆錄、銀行賬目明細、戶籍信息,證人胡某、李某1、李某2、郝某、譚某、毛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實、證據、量刑建議等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上繳國庫。
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 柏
書 記 員 鄭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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