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68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滬0101刑初6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魚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武漢英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戶籍在湖北省嘉魚縣魚岳鎮;因本案于202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馬振鈺、孫義,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6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孫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購買境外服務器搭建名為“XXXXX”的網站(域名:https://XXXXX.XXXX/XXXXXXX/),在該網站上列明淫穢視頻及圖片供購買人付費下載。購買人選擇下載的項目后通過支付寶或微信掃碼付款至王某預留的賬戶,該網站遂將相關鏈接、提取碼及解壓碼發送至購買人的郵箱。2021年5月13日,王某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大量淫穢視頻及圖片發送給購買人張某。
公安人員經偵查,于2021年5月16日在陜西省漢中市佛坪縣XX鎮XX號房內抓獲被告人王某。其到案后,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經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鑒定,涉案的601個視頻和5254張圖片中,有170個視頻及254張圖片為淫穢物品。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證人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決定書、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黃浦XX支隊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固定電子數據清單;王某建立的淫穢網站展示頁面截圖;相關支付寶賬號信息及交易記錄;涉案淫穢視頻截圖及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及涉案物品鑒定清單;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五里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應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能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購買境外服務器搭建名為“XXXXX”的網站(域名:https://XXXXX.XXXX/XXXXXXX/),在該網站上列明淫穢視頻及圖片供購買人付費下載。購買人選擇下載的項目后通過支付寶或微信掃碼付款至王某預留的賬戶,該網站遂將相關鏈接、提取碼及解壓碼發送至購買人的郵箱。2021年5月13日,王某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大量淫穢視頻及圖片發送給購買人張某。
公安人員經偵查,于2021年5月16日在陜西省漢中市佛坪縣XX鎮XX號房內抓獲被告人王某。其到案后,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經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鑒定,涉案的601個視頻和5254張圖片中,有170個視頻及254張圖片為淫穢物品。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決定書、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黃浦XX支隊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固定電子數據清單;王某建立的淫穢網站展示頁面截圖;相關支付寶賬號信息及交易記錄;涉案淫穢視頻截圖及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及涉案物品鑒定清單;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五里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二、涉案物品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明峰
審 判 員 孫攀峰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書 記 員 陸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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