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113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1-11-9)
(2021)滬0120刑初11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無業(yè),戶籍地江蘇省阜寧縣。因涉嫌襲警犯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后以涉嫌妨害公務犯罪,于同年8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文文,上海靖予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斌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王文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21日19時40分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民警狄某帶領輔警何某、盛某、陳某在本區(qū)XX鎮(zhèn)XX公路XX路路口北約100米處整治交通違法時,被告人王某的老公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該處,因未佩戴頭盔被正在查處交通違章行為的民警攔下,民警遂對孫某進行罰款,被告人王某見狀進行言語挑釁、辱罵民警,民警進行口頭警告后仍不配合執(zhí)法,并采用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后在反抗擺脫過程中致狄某、何某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鑒定,何某右顳部頭皮擦挫傷構成輕微傷,狄某右肘外傷未構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狄某、何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照片,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證人盛某、陳某、胡某、孫某的證言,交通處罰決定書,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人民警察證、勞動合同、驗傷通知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公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國家機關正常的公務管理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