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4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0)
(2021)滬0116刑初10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自報),女,1988年12月2日生,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金融刑訴〔20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貸款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楊某在明知本人有大額債務且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貸款中介吳某(另案處理)至紅星美凱龍金山商場辦理“家裝貸”,串通商場工作人員及駐場商戶,以購買家裝用品為由,騙取建設銀行貸款人民幣8.8萬元,用于還債及日常開銷。后建設銀行多次向其催收,其拒不還款。至案發,尚余貸款本金人民幣6.6萬余元尚未歸還。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向本院退繳人民幣66,937.1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辨認筆錄,同案關系人吳某的供述,證人陸某、戴某的證言,公安機關提供的定/銷貨單、轉賬記錄、催收情況說明、借款合同、個人信用報告、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全額償還貸款本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艷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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