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270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1-9)
(2021)滬0106刑初127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蘇省海門市,XX,大專文化,上海某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海門市,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2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閑魚”APP上出售內含大量淫穢視頻的希捷牌移動硬盤一個,獲利人民幣328元(包含8元快遞費)。經鑒定,該移動硬盤中提取視頻文件共1726個,其中1198個文件屬于淫穢視頻文件。
2020年11月11日下午14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X廣場XX號樓XX室被民警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施某的證言,“閑魚”APP訂單截圖、聊天記錄,硬盤文件截圖,接受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及附頁,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十天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 宏
人民陪審員 王 暉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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