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3刑終65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11-8)
(2021)滬03刑終65號
原公訴機關(guān)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XXX,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彛?1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郭慧,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XXX,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XX,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壽縣。2016年1月15日曾因犯XX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XXX、XXX犯污染環(huán)境罪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滬7101刑初54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XXX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XXX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禁止被告人王保保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guān)的經(jīng)營活動;四、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XXX提供辯護,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湯盛佳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原審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郭慧到庭參加訴訟。在庭審過程中,XXX申請撤回上訴,辯護人對此無異議,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同意上訴人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XXX犯污染環(huán)境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XXX自愿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XXX撤回上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滬7101刑初54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朱 瑜
審 判 員 鄭 衛(wèi)
審 判 員 姚佐蓮
書 記 員 李 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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