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25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8)
(2021)滬0118刑初12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在遼寧省撫順市辦理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各一張及配套U盾、電話卡并提供給他人使用。已查證被告人張某卡號為XXXXXXXXXXXXXXX1772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被用于收取舒懷利、仇春元、王麗、包曉英、劉水連、齊靜靜、錢宏潔、菇素容等8人被騙錢款人民幣24萬余元,張某卡號為XXXXXXXXXXXXXXX2906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被用于收取陳香利、李佳懌、倪延方等3人被騙錢款人民幣7萬余元,張某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643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被用于收取戶某、陳某、馮某、賀某、黃某、馬某、熊某、楊某、鄒某等9人被騙錢款人民幣22萬余元。其中,2020年9月22日,戶某在青浦區通過手機做刷單任務時被騙,將人民幣9萬元轉入上述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戶某、陳某、馮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被告人張某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戶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000元予以沒收。
誡勉語: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張 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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