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50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11-8)
(2021)滬0116刑初10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報),男,1991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縣;2021年7月8日因本案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彛?1月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工商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各一張及綁定U盾出售給他人,獲利人民幣600元。其中工商銀行卡被用于接收張彩霞、陶學英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21.3萬元,該卡在案發(fā)時段的總入賬流水達人民幣110萬余元。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且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